近年来,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
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为大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泸州“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从市民提取公积金买房、租房涉及的各个方面出发,囊括多个方面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市民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使用公积金缴纳租金、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及贷款最高额度、房屋套数认定等方面。政策自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发布《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3月1日起所有民用建筑将按照 GB 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进行建设,涉及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详情点击进入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月3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由于原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泸市府发(2020)3号)与现行(建房(2022)16号)文件存在不一致,废止《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一、泸州购房补助十三问 2022年6月,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多部门联合发布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发放购房补助实施细则》。
购房补助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以及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泸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