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23-07-28

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 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困难问题,完善我区公共租赁 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管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 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 178号)以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 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泸州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 的通知》(泸住建发[2022 ] 19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租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方式、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是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 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 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提 供公租房,并按照规定标准计收租金。

第四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 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 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 行承租住房,以增强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 家庭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取得江阳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 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

二)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 请人取得江阳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 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 为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

三)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从毕业当月(即毕业证书载明的 毕业时间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在江阳区范围内就业稳定, 且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的全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四)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业户口或非城市规划区户口,在江阳区范围内稳定就业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在城镇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六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和租赁补贴金额按认定的家庭类别对应的标准进行收取和发放。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 2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 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 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以上的;

四) 租住国有公房的;

五) 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六) 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七) 五年内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情况等因素,公租房保障实行每年不定期受理申请机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第九条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对保障对象实施分类别、分层次保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对分散供养特 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 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申请,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方式,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但符合其他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 继续申请保障。新就业职工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期间,毕业年限超过5年并仍无房的,可继续保障直至累计期限达到36个月。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之间为共同居住且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配偶、大中专院校在读子女和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时,不限户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无行动能力或行动受限的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集中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 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 社区提出申请。租赁补贴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泸州市社会保障 一卡通”进行线上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或年审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所有类别申请人均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泸州市江阳区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相关信息查询授权书;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 婚姻状况承诺书;已婚家庭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家庭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印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夫妻关系印证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供婚姻情况承诺;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养)父母、(养)子女(非 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2.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 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用于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租房保障''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4. 以下材料提供其中之一:

1 )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印证材料;

2)工作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印证材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工作单位出具的最近半年的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2. 在江阳区居住满半年以上印证材料;

  3.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用于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租房保障”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5. 以下材料提供其中之一:

1 )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印证材料;

2 )工作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印证材料。

四)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还应提交申请人租赁他人房屋的 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五)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需要向社区提交纸质材料一份。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在保对象应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情况,配合审核部门核查,对承诺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 对做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原 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 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公租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工作。公 租房保障申请审批实行社区、街道、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三级审核、

三级公示制度。总审核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各级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一) 社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组成、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最终审核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不予登记,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 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应在“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线上和线下同步审批、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的审核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区发展改革局:参与并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公租房租金、物管费。

区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婚姻登记等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建设、维修、租赁补贴以及日常工作开展等资金的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中退休人员退休金金额、在职人员社保缴纳单位、时长和缴费基数。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是否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属优抚对象等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投资经商、企业法人登记、公司入股情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就业单位工商登记等情况。

区医保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享受III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相关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实户籍在泸的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户籍属性,提交的家庭成员户籍死亡注销情况;审核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拥有车辆,提供车辆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车辆品牌及类型、初次登记日期等信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

区税务局:负责查询申请人、在保对象家庭成员纳税等信息。

区残联: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残疾类别、 级别和登记情况。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

兴阳投资集团: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租住国有公房。

第四章实物配租

第十八条 有公租房实物配租意愿的家庭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向社区提请实物配租意向家庭登记,街道(镇人民政府)负责汇总统计本辖区范围内实物配租意向家庭登记情况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确定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租房空置房源以及实物配租意向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公租房实物配租方案(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 租金标准、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审核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对登记为实物配租意向家庭,且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获得选房资格和选房。对未抽中房源的家庭,采用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意向家庭按下列顺序进行实物配租保障。

  1. 第一顺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

  2. 第二顺序: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3. 第三顺序: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选房:

一)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二) 年满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三) 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家庭;

四)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五) 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六) 国家、省、市、区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完成选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参照《四川省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 本》,有效期一年。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个人或家庭, 视作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在保家庭存在以下情况,可以提交申请书和相关印证材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调整承租房屋或提高租赁补贴:

一) 对有年满70周岁、或身患二级以上残疾、或其他重 大疾病成员的家庭,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房源情况下,可以申请调换至低楼层或出行较方便的空置房源(已是电梯房源部分除外)

二) 因家庭人口增加(达到3人及以上)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可申请由一室户型调换至两室户型的空置房源。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 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法人公租房,但需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租赁补贴与租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 /㎡/月,下同)和租赁补贴市场租金标准(单位:元/㎡/月, 下同)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同地段、同区域、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力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租赁补贴计算方式:每户每月补贴金额=(应保障面积-自有私房面积)X租赁市场租金参考标准X租赁补贴系数。

应保障面积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30 m2, 2人户45 m2, 3人及以上户60 m2o

第二十七条 租赁补贴系数根据家庭类别确定:

一)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租赁补贴基数的90%给予补贴(外来务工人员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 农村低保、五保户的按同等系数计算补贴);

二) 城镇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按租赁补贴基数的70% 给予补贴

三)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户口),按租赁补贴基数的30%给予补贴;

四)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租赁补贴基数的50%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区户籍的城镇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 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户籍所在地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

第二十九条 租赁补贴协议签订期限为1年,但不得超过房屋租赁期限,补贴租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金额。

第三十条 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年3月、6月、9月、 12月为租赁补贴发放月。新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自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并公示通过后当月开始发放补贴。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租金根据人员类别实行分类租金减免政策。

月租金=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X建筑面积X (1-减免系数)o

具体减免系数如下:

一)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公租房 市场租金标准的90%给予减免(外来务工人员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农村低保、五保户等按同等系数减免);

二)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给予减免;

三)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户口)按公租房市场 租金标准的30%给予减免;

四)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的50%给予减免。

第六章后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属公共租赁住房由泸州兴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时委托或成立物业公司予以管理,市属公租房由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时委托或成立物业公司予以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对小区住户是否存有转租、转让,是否入住等行为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实施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定期年审和不定期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继续居住或领取租赁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按规定腾退房屋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不配合年审工作的保障对象, 视为不符合保障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租赁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本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 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 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 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 应当换至相应户型,拒不换房的;

五)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 迁期,搬迁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搬迁期满仍不腾退的,如承租人他处确无住房,可继续居住并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有房屋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出公租房,并应按市场租金1.5的价格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房屋为期房的,可继续居住并按 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在期房交房后予以合理的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装修期满后腾退房屋。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一)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二)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 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四) 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租房的;

六)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 不按约定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引起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

八) 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如经书面通知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限期退回公租房的行政决定书,并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租金、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配建的公租房物业服务费与所在小区执行同一标准。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退房时承租人应将房屋恢复原状,不拆除装饰装修部分物品的应保证装饰装修部分能够正常使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切实履行对公租房日常管理,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围绕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室外迎水面防水、屋顶漏水、外墙瓷砖或栏杆坠落等方面,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住房质量和居住安全。公租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购买服务中规定应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的其他费用,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公租房区域内违法建筑、占道经营、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应当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1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规定中任一情况或应该腾退 公租房而在限期内拒不腾退的保障家庭或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获得租赁补贴在限期内拒不退还的,应按程序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失信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出保障或退还补贴的家庭,按程序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家庭,在“信用泸州''网站上公示,并予以联合惩戒。

第四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将保障家庭违规信息在区政府信息公众网上予以公示,同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如有违反的,应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 记入信用档案;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元罚款;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4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201841日起施行的《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 贴实施细则》(泸江府办函〔201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