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23-07-28

 

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 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 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四 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 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 保发〔2014451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 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租金减免、有序腾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户家庭只 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照 顾。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保障方 式。实物配租是由政府及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以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形式进行;租赁补 贴是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五条 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房源筹集、分 配等工作;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入住签约、租金收取、 日常管理、清退等工作;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 社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公安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 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统一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二)区内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三)社会经济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闲置并可以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七条 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是纳溪区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住房困难家庭。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 1 年以上。

(二)具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收入证或低保证。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 17 平方米以下,有私有住房的家庭应当扣除私有住房面积后再享受货币补贴。

(四)申请人原则上为申请家庭的户主(以户为单位),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其他情况要件。镇(街道)提供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到市、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车管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社保局等部门查档,相关部门反馈查档情况。

第九条 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按市政府确定的125平方米、23 50 平方米、4 人以上 70 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按安富街道、永宁街道、东升街道城区每平方米补贴 5 元,各镇每平方米补贴 4 元执行。

第十条 租赁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的受理与实施

(一)初审:社区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将情况如实填写在《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 7 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审核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

申请资料报送到镇(街道)复审。

(二)复审:镇(街道)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查情况通知社区,社区将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将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在《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 7 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审核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到区住建局审核、确认。

(三)审核、确认:区住建局收到镇(街道)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区住建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定确认,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建局书面告知镇(街道),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建局申诉,由区住建局会同镇(街道)进行重新审核。

(四)签订协议: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区住建局指定地点签订《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

(五)发放方式:每年新增租赁住房补贴户第一次发放时间以签订合同之月起,按季度发放,即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12 月月底发放。

(六)资金拨付:区住建局根据《泸州市纳溪区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总额,按季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镇(街道)财政所,由镇(街道)财政所发放到申请人。

租赁补贴具体申报详细资料详见附件 1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纳溪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纳溪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纳溪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荣立二等功以上或 58 级的伤转复转军人,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本人及申报家庭成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及纳溪区各镇(街道)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7 平方米,且未租住国有公房,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 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取得本区城镇 户口;

2)具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收入证或低保证,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2. 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

1)在本区城镇劳动关系稳定,连续工作 3 个月以上,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 60 个月。

3.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在本区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并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满 3 个月以上;个体经营户凭满 1 以上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 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荣立二等功以上或 58 的伤转复转军人,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其他要件:镇(街道)提供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到市、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车管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社保局、区纳兴实业集团等部门查档,相关部门反馈查档情况。

(四)中心城区:主要为宜泸渝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隆纳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包括石洞、安宁、城北、茜草、沙湾、泰安、黄舣、城南、蓝田、邻玉、纳溪、高坝、罗汉等地区。

城镇:永宁街道、安富街道、东升街道、大渡口镇、新乐镇、 棉花坡镇、龙车镇、丰乐镇、白节镇、天仙镇、渠坝镇、护国镇、打古镇、上马镇、合面镇所辖的各社区。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2 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2 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34 平方米以上的。

(四)租住国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六)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

(一)社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将情况如实填写在《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内,对初审合格的家庭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街道审核(含电子文档)。并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原因。

(二)镇(街道)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就业情况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复审,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建局审核(含电子文档)。并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原因。

(三)区住建局对街道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签署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发放实物配租资格证。对最终审核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实物配租具体申报详细资料详见附件 2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依据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根据不同收入,实行分类租金减免政策。月租金=月市场租金×(1—减免系数)。

具体减免系数如下:

(一)低保家庭按市场租金的 90%给予减免。

(二)低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的 70%给予减免。

(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市场租金的 30%给予减免。

(四)农民工按市场租金的 50%给予减免。

第十七条 对申请并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的,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获得选房资格和选房排序。

第十八条 对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优先抽签、摇号确定房屋: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年满 65 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 70 岁以上的老人。

(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四)夫妻双方年满 65 周岁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五)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完成选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采用四川省要求 的统一格式,有效期一年。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家庭,两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未抽中的家庭实行轮候,在下一轮实物配租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凭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等相关材料,从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均实行年底年审制度。租赁补贴由区住建局于每年 11 月底前到市、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市车管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社保局等部门查询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反馈查档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签,对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合同期满需续签的家庭,经社区、镇(街道)、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签。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情况调整相应租金档次;不再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在合同期满前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租赁期满后退出。

第二十二条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四)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六)逾期 6 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九)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十)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又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出的,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收回,并在超期之日起按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的 1.2 倍计收,并列入诚信档案管理。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与所在小区执行同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实行属地管理,依托社区为保障对象提供均等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应当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5 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区住建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6 10 日起施行。

附件:1. 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交资料

           2. 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提交资料

附件1:

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交资料

一、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和《承诺书》。

二、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扶养关系)。

三、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收入证或低保证。

四、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人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家庭成员委托书。

社区在收到申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附件 2:

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提交资料

一、在所属社区填写《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和《承诺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凡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岁都必须说明婚姻状况。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单身的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材料,其中:未婚的填写未婚承诺书,计入诚信档案;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家庭还应根据类别不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收入证明: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说明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

1.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2.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

1. 收入说明材料。

2.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满 3 个月以上。

3.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荣立二等功以上或 58 级的伤转复转军人,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向工作单位所属社区提出申请;荣立二等功以上或 58 级的伤转复转军人,应提供受奖立功证书或伤残证书。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