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 策部署,健全本区 (指泸州市龙马潭区,下同) 住房保障体系, 完善本区公租房保障管理机制,通过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发 展公租房,更好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 新市民住房问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1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 立两张清单 优化两类配置 健全两个机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 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19〕7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 见》(川建保发〔2021〕261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 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 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8 号 )、 《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发〔2022〕194 号 ) 等文 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或租 赁补贴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三条 本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 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公租房保障的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及社区居委会开展公租房保障管理 工作,其他相关部门 (单位) 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 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 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含农民工,下同)。
( 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住 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 1 年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17m2 以下的家庭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 记面积÷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下同)。
( 二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 城镇满 1 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下同),且人 均住宅建筑面积 17m2 以下的家庭。
( 三 )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毕业年限未满 60 个月 (从毕业 当月起计算),在本区城镇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 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 四 )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本区城市规 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本区城市规划区户 口,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城 镇稳定就业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 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城镇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 一 ) 两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 过房产的 (截至申请之日);
( 二 ) 两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 位的 (截至申请之日 );
( 三 ) 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 2 套及以上房产,且人均房屋 建筑面积达到 34m2 以上的;
( 四 ) 正在租住国有公房的;
( 五 ) 正在享受其他保障住房实物配租的;
( 六 ) 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 七 ) 五年内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采取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 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 补贴是指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支付能力,结合保障对象意愿 和本区公租房供给,实施分类别、分层次保障,解决基本住房需 求。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 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现应保尽保;对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 镇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 1 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 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 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 共同申请人, 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集中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 房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和中等偏 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 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 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向工 作单位注册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租赁补贴也可通过微信小程 序“泸州市社会保障一卡通”进行线上申请。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 (年审) 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应当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情况,配合审核部门核查,对承 诺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对做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在保对象应按照本区制定的分配或年审 方案提供相应申请或年审资料,包括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泸 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申请 (年审) 审批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证明事项核查授权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户 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承诺书 ( 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 离异家庭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 件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 (养) 父母、(养) 子女 (非共同申 请人)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其中,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 提交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复 印件等材料。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公租房保障申请受理、 审核、公示工作。公租房保障申请实行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 事处 (镇人民政府) 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 门终审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总审核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各级公示期均为 5 个工作日。
( 一 )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组成、住房、收入等 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 异议不成立的, 由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审核。社区居委会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 议成立的家庭应当告知原因。
( 二 )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 查等方式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 的家庭应当告知原因。
( 三 )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报 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对公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 对申请人进行登记,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对最终审核不合格 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不予登记,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 民政府) 通知申请人。
( 四 )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区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应当在“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 务网”线上和线下同步审批、公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申请 复核。审核部门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申请 (年审) 的审核工作。各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参与确定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公租房租 金、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
区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的婚姻 登记信息,提供本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在
保对象名单。
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建设、维修、租赁补贴以及日常工作 开展等资金的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 庭成员中退休人员退休金金额、在职人员社保缴纳单位、时长和 缴费基数。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是否为计 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 属优抚对象等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个体 工商登记、投资经商,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就业单位工商登记等情况。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查询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企业 法人登记、公司入股情况相关信息。
区医保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享受 Ⅰ 类 或 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相关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实户籍在泸的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 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户籍属性,提交的家庭成员户籍死亡注销情 况;审核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拥有车辆,提供车辆 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车辆品牌及类型、初次登记 日期等信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 不动产登记信息。
区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相关规定,负责协助 查询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相关涉税信息。
区残联: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残疾类别、 级别和登记情况。
区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缴纳公 积金工资基数信息。
龙驰集团: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租住 国有公房。
第十五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人 口、住房和经济状况等条 件情况实行定期和动态相结合的复审制度,原则上每年应复审一 次,并结合复审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
第五章 分 配
第十六条 对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签订租赁 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应停发情形及违约责任等。 租赁补贴协议签订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保障对象承租房屋租赁期 限,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金额。
第十七条 对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采取公开抽 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排序。对未抽中房源的家庭,符合租赁 补贴申请条件的可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选房:
( 一 )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 二 ) 年满 65 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三 ) 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家庭;
( 四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五 ) 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丧失劳动力的 家庭;
( 六 ) 国家、省、市、 区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完成选房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公租房租 赁合同,合同参照《四川省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有效期 三年。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作放弃,且三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 房屋租金,同时可凭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等相关材料提取住房公 积金,提取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房屋租金。
第二十条 通过实物配租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未选到房的家 庭自动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名单,分类别按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 确定的顺序进行轮候排序。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在轮候期内安排公 租房,轮候期不超过三年。轮候期超过六个月的,安排公租房前 应当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有轮候对象的情况下,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申请对象轮候排序按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先后排在前期轮候 对象之后,同一天提交申请材料的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到 高排序。公租房保障分类轮候排序如下:
( 一 ) 第一顺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 住房困难家庭。
( 二 ) 第二顺序:第一顺序以外具有优先选房资格的家庭。
( 三 ) 第三顺序:第一、二顺序以外的其他家庭。
第二十二条 在保家庭存在以下情况,可向区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申请调整承租房屋或提高租赁补贴:
( 一 ) 对有年满 70 周岁、身患二级以上残疾或患其他重大 疾病成员的保障家庭,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房源情况下,可申请 调换至低楼层或出行较方便的空置房源 ( 已是电梯房源部分除 外 )。
( 二 ) 因家庭人口变化,可申请调整至相应人口数对应面积 的公租房或提高租赁补贴。
( 三 ) 其他因家庭情况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承租人之间可以 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六章 租赁补贴发放与租金收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财政部门结 合同地段、同区域、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水平、 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本区财力水平等因素,分区域确定公租房租赁补贴基数和 公租房市场租金基数,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动 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四条 租赁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租赁 补贴额度= (应保障面积- 自有住房面积) ×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 准。
应保障面积为 ( 以建筑面积计算):1 人户 30 平方米,2 人 户 45 平方米,3 人及以上户 60 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 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为当季度租赁补贴发放月。新申请租赁补贴在第三榜公 示期无异议的家庭, 自公示期结束当月开始享受补贴。租赁补贴 系数根据家庭类别确定:
( 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 按市场租金水平的 90%给予补贴;
( 二 )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 的 70%给予补贴;
( 三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 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 非农业户 口 ),按市场租
金水平的 30%给予补贴;
( 四 )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农民工) 按市 场租金水平的 50%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本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 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基数根据户籍所 在街镇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 人员租赁补贴基数根据工作单位所在街镇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租金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分类减免,月租 金=月市场租金基数× ( 1-减免系数)。具体减免系数如下:
( 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 公租房市场租金基数的 90%给予减免;
( 二 )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公租房市场租金 基数的 70%给予减免;
( 三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 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非农业户 口 ) 按公
租房市场租金基数的 30%给予减免;
( 四 )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农民工) 按公 租房市场租金基数的 50%给予减免。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公租 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围绕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室外迎 水面墙防水、屋顶漏水、外墙瓷砖或栏杆坠落等方面,开展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确保住房质量和居住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 公布。
第三十条 公租房租金按月收取,执收单位应当在每月 15 日 前完成上月收缴租金清算,清算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非税 收入缴入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维护、管理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解决。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 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租房住房租金和房 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配建的公租 房物业服务费与所在小区执行同一标准。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 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 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 意。承租人退房时应将房屋恢复原状,不拆除装饰装修部分物品 的应保证装饰装修部分能够正常使用, 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房源信息和保 障对象相关信息纳入“两清单”管理,同时录入“蜀安居”平台管理 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 已分配入住的公租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实行属 地化管理,依托社区为保障对象提供均等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公租房保障对 象实行定期年审和不定期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继续居 住或领取租赁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按规定腾退房屋或 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情况调 整相应租金、物业服务费、补贴档次或退出保障,调整时间以通 知为准。
对不配合年审工作的保障对象,视为不符合保障条件。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 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6 个月,对超 过保障期限但符合其他保障对象类别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 对象类别,继续申请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享受公租房保障期 间,毕业年限超过 5 年但仍无房的,可继续保障直至累计期限达 到 36 个月。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租赁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 期满前 3 个月向原申请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 一 ) 租赁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 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 ) 租赁合同到期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限内续签租赁合同的;
( 三 )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 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 四 )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五 ) 租赁期内, 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 应当换至相应户型,拒不换房的;
( 六 ) 承租人累计 6 个月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 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 期,搬迁期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缴 纳。搬迁期满仍不腾退的,如承租人他处确无住房,可继续居住 并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有房屋的,区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出公租房,并应按不高于市场租金 2 倍的价格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房屋为期房的,可继续居住 并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在期房交房后予以合理的装修期 (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装修期满后腾退房屋。
第四十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 租房:
( 一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 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 二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 三 ) 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 四 ) 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 五 ) 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 六 )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七 ) 不按约定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引起火灾等重 大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
( 八) 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的,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
人,限期退回公租房 (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 ,搬迁期内租金按 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如经书面通知仍拒不退回公租房 的,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限期退回公租房的行政决定书,并 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行政 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区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有违法所得的由申请地街道 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配合追回违法所得,对拒不退还违法所得的 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一 ) 未按时年审或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 二 ) 在享受补贴期间,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 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三 ) 保障对象死亡、入住养老院、被判入狱服刑等不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的;
( 四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 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第四十二条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 (单位) 在权责范围内负责 对公租房保障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在限期内未按规定及时腾退公租房或退还违 规领取的补贴,有第四十条任一行为的保障家庭,应按程序认定 为公租房保障失信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对申 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出公租房或退还违法所得的家庭,按程 序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家庭,在“信用泸州”网站上公示,并予 以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保障家庭违规信 息在区政府信息公众网上予以公示,同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 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单位) 、街 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工 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 出租、转租、 出售等经纪业务。若有违反的,依照《房地产经纪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一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 )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三 )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 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0 年 6 月 8 日起施行的《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 细则》 (泸龙府办发〔2020〕17 号 ) 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