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泸州市物业行业诚信建设,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手段,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打通城市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把泸州市建设成为高品质生活宜居地。为此,我局制定了《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五)《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介绍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物业企业,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范围。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共1条,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由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共4条,主要明确了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第四章信用信息采集,共5条,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的时限、加减分的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五章评定结果发布,共4条,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公开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信用预警和修复,共4条,主要明确了信用低等级自动预警系统和信用等级(异议)修复相关规定。
第七章信用评价应用,共5条,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的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可以根据信用等级,列入红榜、警示、黑榜名单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责任,共2条,明确了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追责措施。
第九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