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2022-12-09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2022年8月,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泸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梳理如下: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在申请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      三是在申请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对未享受房源保障的保障对象,可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
 

二、房源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考虑多子女家庭等需求问题,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但每套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且房源数量不得超过认定项目的30%,或单个认定项目总套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间为20-50平方米,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住房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制定。
 

三、租金确定及配套费用

▲租金 原则上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租房租金,且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水电气价格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申请程序

▲公告 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原则上每季度面向社会发布1次保障性租赁住房登记公告;

▲申请 保障对象申请人可按照公告要求提出资格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登记选房。

▲签定合同 选中房源的申请人应与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增值服务 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居住中产生的物业服务费除外)。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五、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